服務委員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   第一條(法源依據)

         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
   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
          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服務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   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
             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第二章 任務

   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
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     一、受理國內外、機關團體、個人等之委託鑑定業務;辦理特殊結構暨營建相關事務 

            審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二、審定鑑定報告書、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審定會員推薦之業務等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提供有關營建相關工程技術與材料研發問題之諮詢事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

   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
         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

             記之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籤定其優先順序。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聘任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
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
         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   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
           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 

           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

           假,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

           足,得以第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
   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
        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

          其管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
           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
第十條

       本委員會接受委託案件後,應由主任委員委請委員或本會會員一至五人(以上簡稱案件主

          辦會員)辦理之,其中一人為案件召集委員,案件召集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之。

 

第四章 會議

   第十一條(會議召集)

           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
   第十二條(會議)

          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
   第十三條(開會人數)

           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
    第十四條(議事規則)

            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政部頒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
    第十五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告;其餘應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
 

第五章 經費

第十六條(經費來源)

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
 

第六章 附則

 

第十七條

 本委員會接受外界委託服務時,按照本會所訂業務公費率估計所需費用由案件召集委員報請理

   事長以本會名義與委託人訂立委任契約,並收取服務費。收費標準另定之。

第十八條(施行及修改)
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 

國際事務委員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
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
 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
 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 

第二章 任務
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加強國際營建工程組織與本會之聯繫、交流與合作事項

二、有關國際學術會議資料之收集,布告與服務事項

三、促進並辦理參加國際工程學術會議及工程考察事宜

四、協助本會之各會員辦理國際工程學術研討會等活動

五、其他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

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
      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

          記之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

          定其優先順序。

      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

          聘任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
          之。
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
      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
   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
 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
   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
   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
 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
    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
 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
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
第十一條(會議)

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
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
 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
    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
   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

      應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
第五章 經費
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
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 

學術委員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
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
 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學術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
 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辦理有關學術性之活動與交流。

二、研擬工程規範。

三、審查會員以學會發表之著作。

四、新工法、新技術之推廣。

五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
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記之

    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優先

    順序。

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
    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
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
  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
 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
   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
   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
 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
    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第九條(聘任顧問)

 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
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
第十一條(會議)

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
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
 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
    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
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應

    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
第五章 經費
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
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教育訓練委員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
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
 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教育訓練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
 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舉辦教育訓練、研討會及講習課程。

二、協同國內外之產、官、學界辦理建教合作培訓事宜。

三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
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記之

    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優先

    順序。

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
    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
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
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
 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
   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
   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
 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
    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
 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
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
第十一條(會議)

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
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
 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
    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
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應

    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
第五章 經費
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
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出版委員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
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
 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出版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
 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負責出版方針之釐訂事項。

二、辦理本會出版物之編輯、審稿與發行。

三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
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記之

    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優先

    順序。

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
    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
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
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
 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
    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
    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
 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
    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
 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
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
第十一條(會議)

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
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
 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
    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
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應

    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
第五章 經費
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
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資訊委員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
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
 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資訊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
 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 

第二章 任務
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促進本會會務資訊化。

二、評估及購買會務資訊化之軟硬體。

三、輔導本會會員業務資訊事宜。

四、代表本會出席有關資訊事項之會議。

五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之資訊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
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記之

    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優先

     順序。

   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
     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
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
    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
 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
    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
    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
 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
    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
 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
 

第四章 會議
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
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
第十一條(會議)

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
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
 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
    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
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應

    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
第五章 經費
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
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