▼ 服務委員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服務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受理國內外、機關團體、個人等之委託鑑定業務;辦理特殊結構暨營建相關事務
審查。
二、審定鑑定報告書、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審定會員推薦之業務等。
三、提供有關營建相關工程技術與材料研發問題之諮詢事項。
四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
記之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
籤定其優先順序。
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
聘任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
假,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
足,得以第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
其管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第十條
本委員會接受委託案件後,應由主任委員委請委員或本會會員一至五人(以上簡稱案件主
辦會員)辦理之,其中一人為案件召集委員,案件召集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之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一條(會議召集)
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第十二條(會議)
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第十三條(開會人數)
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第十四條(議事規則)
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
政部頒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第十五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
告;其餘應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第五章 經費
第十六條(經費來源)
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七條
本委員會接受外界委託服務時,按照本會所訂業務公費率估計所需費用由案件召集委員報請理
事長以本會名義與委託人訂立委任契約,並收取服務費。收費標準另定之。
第十八條(施行及修改)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加強國際營建工程組織與本會之聯繫、交流與合作事項
二、有關國際學術會議資料之收集,布告與服務事項
三、促進並辦理參加國際工程學術會議及工程考察事宜
四、協助本會之各會員辦理國際工程學術研討會等活動
五、其他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
第三章 組織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
記之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
定其優先順序。
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
聘任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之。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第十一條(會議)
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
應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第五章 經費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學術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辦理有關學術性之活動與交流。
二、研擬工程規範。
三、審查會員以學會發表之著作。
四、新工法、新技術之推廣。
五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記之
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優先
順序。
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第九條(聘任顧問)
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第十一條(會議)
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應
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第五章 經費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教育訓練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舉辦教育訓練、研討會及講習課程。
二、協同國內外之產、官、學界辦理建教合作培訓事宜。
三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記之
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優先
順序。
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第十一條(會議)
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應
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第五章 經費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出版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負責出版方針之釐訂事項。
二、辦理本會出版物之編輯、審稿與發行。
三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記之
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優先
順序。
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第十一條(會議)
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應
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第五章 經費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資訊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促進本會會務資訊化。
二、評估及購買會務資訊化之軟硬體。
三、輔導本會會員業務資訊事宜。
四、代表本會出席有關資訊事項之會議。
五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之資訊事項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五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之。如登記之
會員超過本委員會員額時,得依選填志願順序分別聘任之,志願順序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優先
順序。
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
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
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,得以第
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管
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第十一條(會議)
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頒
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餘應
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第五章 經費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改)
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